第一百六十四章 我就想知道,什么叫寻衅滋事?-《律师费才几个钱,你玩什么命啊!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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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便只能坐到了原告的位置,然后发现身边的老唐在那里悠然地喝水,那硕大的手提包都没打开。

    他想问一下,但是又觉得不太好,只是心里有点担心,唐律师这样子会不会太那什么了……

    旁听席上不单单有邻居,还有物业公司的老范,他这会儿戴着口罩坐在了后面,主要是想知道这个案子会怎么判。

    而在对面,于念东和小刘已经坐在那里了,整理着桌上的材料,不时抬头看看对面。

    主要是对那个唐方镜很好奇,结果看着看着就有点窝火了。

    对面那个唐方镜从头到尾都没有拿出一个材料,全程就那么干坐着,一会儿拿起水杯喝两口,那样子根本不是来打官司,分明是来度假的!

    虽然你是国内知名的大律师,但这么做分明不把他们法制科的当回事啊。

    有心想说两句,但不太合适,只能忍着。

    老唐这边倒不是故意装逼,而是真的没必要拿出来,该提交的证据已经提交到法院了,其他内容都在脑子里。

    不像是其他案子,需要正常发挥,这案子失常发挥就能赢。

    等待的功夫,书记员都过来问了两句,在唐方镜回答了情况之后,脸上的表情很复杂。

    终于合议庭成员来了,审判长是个中年人,看着很好说话的样子。

    “好了,现在开庭,请原告进行陈述。”审判长看向了唐方镜,然后他就看到,对方桌上什么都没有。

    这情况让见多识广的审判长都有了一丝错愕,不过他也没说什么,材料是否拿出来这是你的自由,但你要是不拿材料,完了说不出话,那就得找你的麻烦。

    老唐这边已经开始陈述了,语速平缓,刚好是书记员最好记录的那个语速,而且没有半点磕碰!

    单单这一手,就看的于念东有点咂舌,这位唐律师确实是有两把刷子。

    答辩完成,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

    老唐这边已经开始举证了。

    “证据一,从物业办公室垃圾桶捡到的三份财务报表和当时频繁贴单的证据,证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虚构或者捏造事实。”

    “其在微信群里所发布的言论都是建立在这三份财务报表上的,是基于常理进行的推论,因此,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。”

    老唐在这里留了一个不算陷阱的陷阱,一般要是诉讼经验丰富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。

    很简单,他是要证明周志兴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,不是瞎说的,而是有理有据,至于这东西是真是假,那不知道。

    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,足以让周志兴认为存在问题,所以他不是要进行主观方面的寻衅滋事。

    “证据二,微信群的发言截图,我方当事人在发言时使用了多个疑似词语,也就是说他并不是完全认定存在着行贿事件,因此对于社会秩序并没有造成大的破坏。”

    寻衅滋事这个词,平时感觉好像什么都能往里套,但是,真的拿出来辩,那最起码你得符合这个词的本义对吧。

    就算是兜底性的条款“其他寻衅滋事行为”,那最起码得有寻衅滋事这个意义存在。

    你不能说我看到这有问题,所以我发了个疑似存在问题的话,就说我是寻衅滋事吧,这就完全不讲道理了。

    另外就是,寻衅滋事也要造成后果,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,而显然,疑似存在,没有造成什么社会秩序的破坏。

    这边,小刘律师开始质证了。

    “首先呢,证据一的客观性予以认可,但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,因为对方说这三份报表是在垃圾桶里捡来的,其真实性明显不足,来源不合法。”

    “然后呢,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客观性均予以认可,关联性不认可……”

    小赵说着话,老唐这边就笑了,他都没以为对方会踩坑,结果毫不犹豫就踩上去了。

    确实报表可能是假的,但是一方面在物业办公室捡到,另一方面那段时间确实有频繁贴单的情况,两者结合起来,那足以让人产生合理质疑。

    说白了,老唐这边的法子就是,抛开真实性不谈,我只和你说这种行为够不上寻衅滋事。

    被告于念东这边开始举证了。

    “证据一,报案材料……”

    “证据二,区交警大队的调查报告,报告显示,并不存在受贿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证据三,原告到案后的笔录,其对于微信群传播的行为都予以承认……”

    老唐这边开始一一质证。

    “首先证据一予以认可,证据二不予认可,虽然经过了调查,但是调查的证人都和涉案信息有关,这很明显效力不足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,原告传播的信息内容涉及职务违法和犯罪,是否属虚假信息,理应由权威部门依法调查作出结论。”

    换句话说就是,他说疑似你们有问题,那到底是不是有问题,到底真还是假,不能由你们自己来调查。

    否则这个调查可信度就太低了。

    虽然这个证据并不能影响到案件,但老唐还是进行了反驳,自己查自己而且给出了调查报告,这调查报告你说谁能认可。

    于念东脸色发黑,对方的话就差明着说了,但是他这边不知道怎么反驳。

    眼见双方都不说话了,审判长开口道: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阶段结束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,周志兴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,下面开始法庭辩论。”

    听到审判长的这句话,老唐开始喝水,已经稳了,他的小陷阱审判长看的很清楚,案件的争议点并不在于报表真实与否。

    换句话说,这玩意真实与否法庭也调查不清楚,但根据报表上的内容来看,就像是真的,是个人都会认为这是真的。

    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寻衅滋事。

    辩论开始,老唐这边已经摆烂了,他只说了一句话:“我其实很想知道一件事,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,到底包含什么,不知道被告能否给出解释。”

    因为他们的处罚依据就是第二十六条第四项,所以老唐就这么问了。

    至于说辩论,没什么好辩的,该说的话已经说清楚了。

    确实没有核实真假,但是这个东西就让他以为是真的,本小区居民有监督权,没有无事生非,也没有发到其他地方,只是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一下。

    小刘闻言愣了一下,他有点不知道怎么开口,但凡学法律的,对这种笼统性规定都很膈应。

    当然估计不学法律的也膈应……

    刚刚还说的很激烈的双方因为一句话,突然停火,让审判长都很不适应。

    两边仔细看了看,审判长开口道:“好了,原告还有要补充的吗?”

    “没了。”老唐依旧是那么的平静,调解中可以骂人,法庭上就算了,这会儿骂人要被审判长怼的。

    “被告呢?”

    “也没了。”

    “好,法庭辩论结束,现在休庭。”

    小刘和旁边的于念东对视一眼,松了口气。

    这种类似的处罚都习惯了,猛然间被人追着问,确实有点不好说。

    周志兴已经满脸激动,他感觉这位唐律师说的每一句话都说到自己的心坎上了,怼的对方两人无话可说,这就是大状吗?

    休庭好半天,重新开庭,经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,判决如下:

    “一,被告昌平分局撤销作出的……行政处罚。”

    “二、被告昌平分局重新对周志兴寻衅滋事行为作出处理。”

    撤销了?这是赢了对吧,周志兴满脸激动,却看到身边的唐方镜脸色不太对劲。

    “怎么了唐律师?我们不是赢了嘛?”

    老唐摇摇头:“赢了一半,你没发现嘛,人家说你确实可能涉嫌寻衅滋事,所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理。”

    “那这……”

    对面的小刘已经表示要上诉,老唐开口道:“我们也上诉。”

    尽管他觉得肯定能赢,但是没辙,林城中院直接给和了一块好大的稀泥。

    谁都不得罪,还留有余地……

    那就上诉看看高院咋判吧!

      
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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